有寻有伺,是佛家里在体悟禅道的过程中提倡的一种方式。有寻,是寻找内心的感受;有伺,是遇到一种感受后能够伺机领悟它的意义。这样的一种方式是想建立起个体感受与禅道感受的路径。可以说,禅道作为一种几近完美的精神状态,从个体的开始修行到达到禅道的状态,除了个体的领悟能力等因素外,建立一种符合天道的方式路径似乎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一个人无法领悟如何去走路如何去走什么样的路,尽管自身的体能不错,但最终可能也无法到达路途的终点。而要能够顺利的抵达终点,则不仅要有适当的体能,更要明了路径。如此一来,一个人便能领悟行走的愉悦并最终达到终点。
禅道修行的方式方法能不能对律师工作在庭审过程中有所借鉴呢?是否也能引起我们更进一步的思考呢?我想还是可以借鉴的。律师或者说法律人在接手一个案件的时候,我们的方向和角度是不一样的。辩护律师会从辩护的角度出发,寻找对被告人有利和脱罪的蛛丝马迹;检察官则会偏重于对被告人不利和定罪的证据线索;法官则要两者兼听,左右兼顾。但是,不管各方如何的角色不同,以及由于角色的不同我们各方要到达的终点不同,我们要达到各自目的的思维方式和工作路径是差不多的,也可以说是基本相同的。举一个例子可能更清楚,职业军人在战场上虽然各有其主,各自的目的不同,但是作为职业军人这一职业来讲,所要求达到目的的技能和方法是基本相同的。
法律职业群体在工作路径上的共识还远远没有达到应有的程度,这一点,从职业军人的路径典范上可以进行比较,我们的工作还粗糙的很,这不仅体现在工作的宏观路径、中观路径、微观路径之分的中观路径上,还体现在微观路径上。宏观路径是大的路径,比如说我们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中观就是如何来维护,从相对大的路径上如何实现;微观就是具体如何操作,怎么切实执行。职业军人从微观的基本动作到中观的科目演练都能够有效的支撑起宏观路径。我们法律职业群体还相对较弱。从佛家修行的角度来看,禅道自然属于宏观的路径,但也在中观层面基本有了章法,要求有寻有伺,至于微观的层面我也不懂,可能会有,因为毕竟与职业军人相同,佛家的历史已经足够长了。我们法律职业群体的建立从改革开放开始建立起算到现在也只有四十多年,所以很多东西还需要探索和完善,也存在着不少的客观原因。
有寻有伺在法律工作中属于中观层面,要完成我们的工作目标首先要知道从哪个方向去完成,至于具体微观层面应当如何寻和如何伺不在这里讨论。有寻有伺体现在整个的工作过程中,从一开始拿到案件到最后工作结束,总是在寻找案件突破口以及如何伺机获取案件突破口的动态过程。这一点比较好理解,比如我们拿到案件从委托人处了解案情从嫌疑人或被告人处了解案情以及其它的相关情况,这都是寻的范围,与办案机关的沟通,从卷宗中或案外人处或案发现场等方面来寻找案件的切入点。伺,则体现在某一方面或者根本突破口还没有找到还不成熟,那就要稳住心态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机会出现的那一个天赐的时机里,把握住机会。有寻有伺,就是要穿插进行,不断深入,如此才能够体悟工作的乐趣,体悟法治的灵动,体悟维护和捍卫法治的点点滴滴。法治是我们的目标,总体的目标,也是最终的目标,而要完成这个目标,不是只背背字面上的法治精神就可以,也不是看看法条上的规定就可以。有时候,要达到法治的目标,要经历很大很大的障碍,很多很多的问题才可以求索而近。这一路上,我们除了要有信念以外,还要有积极的心态,有所寻有所伺。
谈到这里,基本上都比较好理解。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对有寻有伺的把握和认识方面。有寻有伺也是花样繁多,不是一成不变。
通常来说,一审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需要首先考虑到“范围全面”。一审案件在准备工作中,由于各方还没有进行过观点的沟通和交锋,案件所涉及到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有可能会变成庭审的重点,所以在准备工作中就要求考虑到案件的方方面面,不能存在盲点。如果存在盲点,在庭审中就会无所适从。这就好比考试,你准备的都没有考,考的内容你压根儿没准备到,自然就不会有好的成绩。一审庭审之所以有这样的特性是因为社会事件本身就是由多种因素构成的,我们要处置社会事件,也就当然要考虑到各个方面的因素。而且,我们工作中的有寻有伺不仅要范围全面,还要在重点问题上“重点突出”。这是因为,案件虽然会有很多种可能的发展和走向,但重点问题通常来说还是可以预判的,法律人的共同思维基本上还是比较趋同的。对重点问题的把握要重点突出,这样才能把问题说透,把道理讲清。所以,一审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有寻有伺既要“范围全面”又要“重点突出”。
二审案件的办理与一审案件的办理则是相反的。二审案件的有寻有伺则是“焦点突出”,这是因为二审案件在通常情况下经过了一审的控辩审三方的“厮杀”之后,各方的观点和依据已经完全暴露,在这种情况下,要想更上一筹,就需要对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压倒性优势的突出,如此才能取得好的效果。没错,这样很难,这需要更进一步的有寻有伺。二审的寻伺方向在解决了首先的问题之后,也要涉及到范围的问题,不过对于二审范围层面的有寻有伺则不完全等同于一审的范围,比如对一审庭审程序的审查,等等。
近些年来,大家对于一审和二审的重点不同有所认识,但还是会站在二审的角度来评价一审法律人的工作,这其中就存在对有寻有伺的不正确的认识。比如在二审中发现了更进一步的问题有时候会提到为什么在一审中没有寻伺到呢?这就涉及到寻与伺的特性以及对寻与伺的正确认识了。
有寻有伺的主体是人,是人就会有认识的渐进性,没有人能完全突破认识的客观规律,至于人是否聪明之分也不能脱离大脑认知和心理认知的过程。就好比对禅道的体悟,应该是一个长期参禅的过程,在初级阶段只能体悟到和解决初级阶段的问题,因为可能后续阶段的问题都还没有出现,不可能对后续还没有出现的问题在初级阶段就能解决,这也是对阶段本身的认识和尊重,否则就只设置一个阶段就好了,没有必要设置几个阶段了。所以,我们要认识到这一点。
有寻有伺,也可以理解为上下求索,一是态度,二是方向,有了积极的态度,有了正确的方向,有了渐进的认知,有了可行的步子,到达目标,就会指日可待。
佛家的参禅如此,法律人的庭审工作也如此。
作者:
智艳军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马笑天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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